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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营造安全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活动。
    www.szlh.gov.cn/lhcsglj/gkmlpt/content/10/10476/post_10476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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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 五年。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续,原审批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设置。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市容。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非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不少于四米或者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广告。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户外广告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统筹管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期限、数量、规格、结构、面积等信息和相关执法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户外广告设施审批申请、备案办理、信息查询和违法违规设置行为举报等线上办理服务,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业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从严总量控制、布局科学合理”原则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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